(作者-鐘寧)
內政部昨(4)日通過的都更條例修正案,對現行都更機制做出大翻 修,除將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門檻由現行10分之1,提高至2 分之1;且代為拆遷機制也必須先進行調處,並可申請行政救濟。
士林文林苑案促使政府對都更條例的檢討,在昨日內政部通過的修 正案中,被大法官認定違憲、爭議最大的都更事業概要同意門檻,由 現行的10分之1大幅提高為2分之1;而事業計畫及增訂權利變換 計畫同意門檻,則依劃定原因的急迫性及必要性,最高到5分之4。
另外,內政部也改進權變拆遷及預售機制,如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實施 者代為拆除,或建築物未全數拆除即辦理預售,處以50萬元以上、 500萬元以下的罰鍰。
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表示,過去36條被視為「強拆條款」,只 要核定,政府可代為拆遷,內政部的修正案則改善「代為拆遷機制」 ,只要有住戶不願意搬遷,地方政府要主動介入調處, 這是過去沒有的機制,地方政府介入後,要有處分、做出裁決, 若還是有一方有不同意見,可走行政訴訟,由法院公決。
內政部的修法版本也適度簡化都更程序,如都更已經全體同意,便可 簡化相關作業,免辦聽證,並擴大得採簡易變更程序的適用範圍。 在保障民眾權益部分,若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因都更導致無屋可住,政 府須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,避免產生迫遷的情況。
在「增強都更信任」方面,將明確容積獎勵標準,由中央統一訂定 建築容積獎勵項目、額度、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,並擴大賦稅減免範 圍及修正權利價值鑑價規定。
同時「擴大金融參與」,提高都更的財務可行性,新增得以都市更 新基金提供實施經費信用保證機制,放寬銀行法對都更建築融資上限 之限制,並強制都更實施者及出資者, 應將所需資金以信託方式專款專用,以降低實施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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